山东省会经济圈养老服务行业会长联席会议
公 约
(试 行)
为加强省会经济圈养老服务行业相关社会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凝聚力,维护行业公信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倡议,举办省会经济圈养老服务行业会长联席会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就举办省会经济圈养老服务行业会长联席会议达成以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议的名称和性质:会议名称为“山东省会经济圈养老服务行业会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以平等、自愿、互利、开放、合作为基础,由各地市养老服务相关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商会、协会等)自愿参加的开放性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宗旨:共同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环境。以共享平台搭建、优质资源聚集、产业事业互补、信息交流联动等方式实现协同发展。联席会议坚持以国家政策为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合理运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优质社会资源,打造一个以养老服务资源共享为基础,以行业开发为支撑,以解决方案为优化手段,促使养老服务行业更加专业化、体系化,同时为联席会议成员提供交流合作与创新发展的契机。
第二章 会议的任务
第三条 会议的任务目标:整合行业相关优质资源,尽快实现互动、互助、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从而将联席会议打造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平台。
(一)围绕养老服务及相关行业,积极参与调查研究,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与相关行业开发建设,梳理探索相关行业领域的融合发展方向,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分析研判提供支持。
(二)积极组建养老行业专家库,开展实践、开发与示范活动。积极承接行业学术课题研究的同时,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
组织有关单位与专家共同起草制定行业地方标准,不断研究和推广养老服务发展的创新模式。
(三)逐步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的行业发展资金、创新基金、项目投融资等方面的合作信息,实现联席会议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协同,并为会议成员提供咨询规划、建设管理、高效运营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与国内外优秀行业组织、省会经济圈其它行业联盟展开有效协作,在技术交流、人才培养、项目合作、联合研发等方面以会展、论坛等活动方式提供交流推介平台,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搭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五)整合各成员单位能力优势,搭建联合培训平台,提供包括运营、服务、照护、管理等不同专业的人才培训服务。
(六)协助政府各项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切实反映行业呼声,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会议的组织架构:
(一)联席会议实行轮值制度,轮值顺序按行政区划代码顺序,轮值期1年。
(二)会议成员包含济南、淄博、东营、泰安、德州、聊城、滨州(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等周边城市组成的省会经济圈区域养老服务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代表。
(三)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由轮值负责人协商各成员确定。
(四)轮值组织架构设轮值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各一人。轮值秘书长与下一轮值秘书长工作交接期半年(含本轮值期3个月、下一轮值期3个月),确保轮值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及延续。
(五)联络处是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通常设在轮值地,负责联席会议活动组织、成员间联络、综合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设主任一名(通常由轮值秘书长兼任),副主任若干名,联络处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审议、批准修改和完善联席会议公约;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听取和审议年度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指导意见;
(四)当轮值主席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有提议时,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答复相关提议;
(五)表决确定轮值主席、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岗位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联络处职责
(一)负责执行联席会议和轮值主席决议,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及相关活动,为成员提供必要服务;
(三)负责起草联席会议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负责联席会议、行业交流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所有文档资料管理,负责联席会议宣传与内外交流;
(六)负责轮值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轮值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联席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联席会议或授权签署相关文件;
(三)代表联席会议参加各种重大交流活动;
(四)领导联络处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报联席会议审议;
(六)审定除联席会议公约、议事规则之外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决定联席会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监督联席会议按时召开;
(二)协调成员间矛盾;
(三)审核联席会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轮值主席、轮值秘书长工作执行状况;
(五)向轮值主席、轮值秘书长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六)代表联席会参加各种重大交流活动。
第九条 联席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联席会议联络处日常工作;
(二)具体组织工作计划实施,督促推进工作落实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三)安排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四)代表联席会议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五)完成轮值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授权或分工,协助秘书长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轮值主席任职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轮值秘书长代行职权,30天内完成新旧轮值主席工作交接,监事长负责审核联席会议财务,通报轮值主席变更情况,监督新任轮值主席继续执行原既定工作计划。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担轮值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联席会议面向全体成员提供的行业信息;
(二)参加联席会议面向全体成员组织的会议和交流活动;
(三)参加联席会议及其组织的专业会展、论坛;
(四)联席会议成员间开展的业务合作;
(五)对联席会议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六)享受联席会议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席会议公约,执行联席会决议。
(二)支持并完成联席会议安排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联席会议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保守联席会议及各成员的商业秘密;
(六)指定联络员与联席会议联络处保持联系。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成员资格终止:
(一)成员自愿申请退出联席会;
(二)成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联席会议活动;
(三)成员单位因解散或者依法注销;
(四)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联席会议公约,损害联席会议利益、形象,经联席会议表决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活动经费来源:
(一)联席会议资金池;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以联席会议名义承接各类活动的经费结余;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的活动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席会议和各地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应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经费只可用于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正常活动与合理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活动经费的使用由轮值主席批准,监事长负责监督,结余部分纳入联席会资金池。联席会议的财务往来票据开具,由轮值主席所在社会团体负责。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财务管理由轮值主席负责,任期结束交监事长审计,任期结束的15天内,移交给下一任轮值主席。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活动经费,任何成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确需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各轮值地负责,参照本地区同类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公约是全体成员单位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
第二十四条 公约条款的修改由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约条款的解释权由联席会议联络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2021年12月25日第一次会长联席会议征求意见,自2022年1月6日公布起生效。